当前在线 16
首 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宪法
【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浦北县人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2/27 9:59:29   阅读:211893
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pbxrd.gov.cn/onews.asp?id=8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下一篇文章:监督法
本类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视察办法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民联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
主办单位: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22008120963H
桂ICP备19003117号-1
公安备案号 45072202000528
地址:广西浦北县投资大厦    邮政编码:535300    电话:0777-8212377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